合肥市学校传染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医务室   发布日期:2012-01-09   发布人:张群哲   点击:   文字大小:【】【】【

 

 

 

为有效控制我市学校传染病疫情,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合肥市学校传染病防治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成立合肥市学校传染病防治专家组,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为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二、报告内容和时限

(一)当学校发现如下传染病疫情时,学校的传染病报告人应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并按如下时限要求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二)在接到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调查、核实学校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并对疫情进行控制和处理。对经核实后的下述传染病疫情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局在半小时内分别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教育局报告。

1、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3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2、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3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4、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5、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5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2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1例及以上死亡。

7、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3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8、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中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9、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0、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中发生5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1、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中发生5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2、手足口病;1 周内,同一班级发生2 例及以上或1例及以上重症或死亡的确诊病例。

13、结核病;半年内,同一学校、幼儿园中发现1例痰检阳性病人或连续发现3 例及以上的肺结核病例。

1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学校、幼儿园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15、食物中毒;同一个学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人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6、《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所规定必须报告的的其他疫情和食物中毒事件。

对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中传染病疫情报告级别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三、疫情核实报告

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在接到上述的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后,要及时互相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调查处理等情况,核实相关信息,对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对达不到规定报告要求的,根据疫情的发展形势,由合肥市学校传染病防治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向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四、责任追究

传染病报告和食品安全工作试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传染病报告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因防控措施未落实而造成学校传染病流行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追究责任。